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

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三讀 追求土地正義 人民仍須努力


‧ 朱淑娟/2011.12.13

經過一天半的密集協商、四個小時的表決,晚間10點半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」。依通過的條文來看,行政院版、民間版本各有進退,整體而言11年沒修的土地徵收條例往前跨出了一小步。

而今天出現意外的爭議是,馬英九總統曾親自舉行記者會提到的依「市價徵收」,國民黨團卻提出修正動議,關於依「市價徵收」的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,理由是「因為條例剛過,有關市價徵收補償子法之訂定須有緩衝期」,緩衝期多久卻未明說,而只要一天不定,這項修法就會只是一張空頭支票。農村陣線對此強烈不滿,批行政院「假修法、真騙票」。

內政部長江宜樺第一時間到立法院關切,他認為這次修法有進步、讓未來土地徵收程序更嚴謹。然而,不論法怎麼修,政府都無法迴避台灣土地徵收過於浮濫的事實,正當性、必要性也日益薄弱,而且至今未體認土地徵收之於人權的侵害。政府如果以為這樣的修法就能落實土地正義,那恐怕是在自欺欺人。

另外,通過的土徵法修正案總計63條,今天針對協商時未取得共識而保留的條文進行逐條表決,只要是民進黨的提案(田秋堇等22位立委提案)全數沒有通過;相反地只要行政院提案則全數過關,這也突顯立法院政黨席次相差太懸殊的問題,而民進黨這邊最後也只剩立委田秋堇在努力奮戰,製作了許多標語,在會場內不斷尋求支持。多數立委為政黨、而不是為人民服務令人無法接受。

給自己掌聲 繼續努力

當然這次修法距離民間要求有不小的差距,當三讀通過那一刻,在立法院外靜坐一整天、對修法殷殷期盼的人民氣氛哀傷,抗議立法院粗暴通過修法。

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多次提到,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的目的,是要透過制度建立去約束徵收的行為,而其精神要回歸憲法第15條對於人民生存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的保障,並透過人民參與來落實這個保障。

不過,寄望透過修法體現公平正義本來就是一條漫長的路,民間推動土徵修法才一年半,任何些微的成果都得來不易,此時此刻所有曾經參與過修法的人民都應該給自己一點掌聲,然後就像這兩天大家在凱道、在立法院大門前,寒風中聲嘶力竭喊出的:「繼續努力,不達目的、絕不終止…」。

因此一次修法的輸贏並不重要,因為修法年年都可再提,重點是把這次修法不對等的程序正義要回來,例如這次草案未經委員會逐條討論即逕付二讀,然後這麼複雜的法案,匆匆忙忙在兩天內協商、表決,這些都是不負責任的作法。所以,要爭土地正義,得先要回程序正義。

修法重點條文、以及爭議如下:

1.關於「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」
民間版本明確指出「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」,只容許國防、水利等重大急迫者可考慮例外。行政院版雖也提出「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納入」,但卻開了許多後門,例如包含國防、交通、公用事業、水利事業、公共衛生及環保事業、以及爭議最大的「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,不在此限」。

(通過版本)
行政院版本取消公共衛生及環保事業,這只是一點點極小的讓步,針對最關鍵的「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,不在此限」卻堅持守住

但所謂「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」都是行政院說了算,農地是典型的邊際土地,市價低,變更後獲利空間大,所以愈是優良的農地愈容易被編定成重大建設,難逃被徵收的命運,才會出現像新竹縣竹北璞玉計畫,把種出冠軍米的優良農田都納入徵收的鬧劇。如果這個「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,不在此限」不拿掉,這條可以說修了等於沒修。

最後行政院版些微讓步,在行政院版加入:特定農業區如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而辦理徵收,如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行政聽證。然而什麼樣的情況才稱得上「有爭議」?此項如何落實還很難講。

2.關於「徵收前應有必要性、公益性明確評估標準」
關於徵收的公益性、必要性,兩版本都列出評估標準大項,包括社會、經濟、文化、生態、永續。但民間版本在大項下增列了細項,讓評估標準更明確。

(通過版本)
行政院願納入民間版本關於公益性、必要性的具體評估標準。這對民間版來說是一項重大的勝利。不過所謂公益性、必要性評估如何落實也要持續監督,因為現行就有太多法中有類似規定或審查標準,但是否落實往往存乎官員一心。

而且要落實公益性、必要性評估,必須有更嚴謹的公民參與機制,因此民間版本才會要求納入聽證制度,但可惜最後通過的版本並未納入聽證制度,只同意公聽會的形式,這個看來有重大進展的立法也因此大打折扣。

3.關於「落實人民參與的聽證制度」

(通過版本)
行政院願在徵收前舉行公聽會,但不願舉行聽證會。(兩者差異甚大,公聽會沒有法律效力,人民在公聽會所提意見是否被採納,全看主辦單位,而聽證會依行政程序法舉辦,各方在聽證會中所言具法律效力)

4.關於「落實完全補償原則」
行政院版從過去的公告地價加四成改成「市價徵收」,但所謂「市價」是由地方政府調查,並提交「地價評議委員會」評定。但許多土地徵收案都由地方政府發動,如果再由地方政府調查、評議,農村陣線認為無法達到公正客觀。

民間版本提出應委託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,再提出全部估價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做為審議的參考。

(通過版本)
徵收價從過去的公告地價改成市價,當然是一項較合理的做法,也是這次修法較進步的地方。不過既名之為徵收,就是一方不想賣,但另一方硬要買,而且是動用公權力強行購買,從這個角度來看,土地正義當然不應從價格多寡來定論。如何落實讓徵收變成最後不得己的手段,是未來公部門要加油的地方。

關於不動產估價師查估部份,內政部認為徵收補償如果由民間機構查估,會有訴願管轄的爭議,所以還是由地政機關查估市價並補償,且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。

所以未來這個由地方政府主導的估價是否能反應真的「市價」也有待檢驗,不過話說回來,即使最後通過納入估價師制度,但只要聽證制度未落實,那個估價的合理性也很難受到應有的公評。

5.關於「安置因徵收而無屋可居者」
如因徵收而無屋可住者的安置措施,行政院版提出的對象僅限於「徵收公告前有居住事實的低收入戶、或無屋可居住者」。

但民間版本提出安置應一視同仁,不必限定。

(通過版本)
行政院版在中低收入戶之外,再加上「經社工師查證有相同情境者」。

6.關於「土地徵收委員會組成」
另針對內政部的土地徵收委員會長久以來密室討論,不開放民眾參與、媒體也不得採訪,而且組成委員官派委員高達六成。民間版本要求委員會組成應至少有三分之二、包含各種不同領域的民間委員組成。

(通過版本)
土地徵收委員會組成一項,內政部同意「專家學者及民間代表不得少於1/2」,這是民間版本獲得的另一項重大勝利,但未來還應持續努力,除了爭取委員組成,還應要求土地徵收委員會審查應完全公開透明,接受監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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